昆明:擅自拆除历史建筑最高处罚可达100万元

发布日期:2011-10-15 浏览次数:415
  从今年5月开始,住建部会同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分赴各地,对保护工作存在问题较多的名城、名镇、名村进行检查,对已不具备条件的名城、名镇、名村,将向国务院建议列入濒危名录或者撤销称号。
  作为1982年被首批列入全国历史文化名城的昆明,无疑越发感到了历史遗迹保护的重要所在。昨天,昆明市规划局举行《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听证稿)》(下简称《保护条例》)听证会。记者了解到,此次听证的《保护条例》较1995年颁布的《昆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在保护内容、禁止行为等方面更为详细,其中处罚金额由原最大的5000元上升至100万元。
  A 获评历史建筑1年内应出规划
  根据《保护条例》市级保护对象应具备一定规模,保存文物较为丰富,能够反映一定历史时期或者地方特色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等条件。规划控制建筑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当制定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由市保护委员会审核同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街区和历史建筑公布之日起1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保持传统风貌和格局,维护历史文化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B 保护建筑也应有抗震方案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将禁止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性活动;破坏自然环境、传统风貌、建筑格局、街巷格局、空间尺度、道路线形;危害、损毁历史建筑或者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行为,在历史建筑上刻划、张贴、涂污等行为。
  此外,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各类基础设施的,其退让、间距、日照、节能、抗震以及道路路幅宽度等,应当符合现行规范标准。市政基础设施、历史建筑结构抗震无法达到现行规范标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建筑结构抗震设计方案;消防类同。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经专家论证,无法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征得市保护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相关部门批准。
  C 最高处罚可达100万元  
  按照规定,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性活动,由市保护委员会会同相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保护委员会会同相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保护委员会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擅自中止迁移历史建筑的,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迁移或者造成历史建筑损毁、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缮过程中,明显改变历史建筑原状的,将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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