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规定重点工程应配建地震监测设施

发布日期:2011-10-20 浏览次数:405
  经云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审议修订,9月1日起《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的修订于颁布实施,加强了政府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和公共安全服务,标志着    
我省防震减灾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在3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孟跃武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防震减灾事业的不断推进,我省防震减灾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汶川地震后,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在内容和结构上作了较大调整,为了与上位法相衔接,有必要对我省防震减灾条例进行修订;二是我省属于地震多发地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能、提高社会各界的方针减灾意识,加大地震检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力度,显得尤为迫切;三是近年来,我省在防震减灾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条例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孟跃武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共九章59条,分为总则、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在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监督管理、法律法则和附则。主要突出了以下五大方面:一是提高了防震减灾规划的权威性;二是规范了地震监测预报的相关内容;三是完善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制度;四是明确了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主体和启动权限;五是突出了各级政府在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中的责任。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八项监督检查职责,要求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农村居民和城乡结合部居民建房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
  依据上位法和我省实际情况,《条例》规范了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否则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求其刑事责任。《条例》中还明确了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主体和启程序,即按照分类来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还规定“发生城市直下型地震,应急响应提高一个等级”,震情、灾情信息的上报与发布制度也进一步明确。
  省地震局副局长陈勤要求,全省各级地震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规范地震台网建设,科学规划和优化台网布局。要夯实防震减灾的社会基础和抗震设防基础,依法健全群测群防体系,引导民众积极参与群测群防工作。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自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对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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